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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河南省信阳市息县ZNN
    2017-06-15 18:09:08   转载

    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息政文〔2016〕111号

     

     

    息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息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息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息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息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县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4〕68号)等规定,结合息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项目法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筑业企业按规定额度预先向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的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当该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人社、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举报事项。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息县城市规划区内保障金的管理,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保障金的管理。在指定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交。每半年一次将保障金缴纳情况报县政府备案,并接受县政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保障金的缴纳

      第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须分别在当地住建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并分别按照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建筑业企业代为存储。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至竞标之日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并承诺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保障金,一旦其承建项目中出现拖欠工资情况的,可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从保障金中先予划支。不具备以上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项目法人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下承诺: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保障金。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从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并保证及时补助。    

      第九条 对于拒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或暂停其施工。

    第三章  保障金的支付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动用其存入的保障金先行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

        (一)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项目法人拖欠工程款导致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问题。

      第十二条 保障金的支取程序:

      (一)核实。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在接到拖欠工资投诉、举报后,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企业)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拖欠事实。

      (二)举证。相关当事人(企业)要主动配合调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被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

        (三)支取。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责令限期解决而相关当事人(企业)逾期未妥善解决的,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保障金管理部门研究,确定支取工资保障金的金额,并通知相关当事人(企业)。

      (四)支付。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监督相关当事人(企业)将支取的保障金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务工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缴存的保障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剩余部分由相关责任部门责令有关企业限期予以解决。

    第四章  保障金的返还

        第十四条 保障金返还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筑业企业填写《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实无拖欠的,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

      (二)建筑业企业将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在项目工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三)公示期满后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5个工作日内经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核准后,一次性返还保障金余额及利息。  

    第五章 保障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应经常性对辖区内工程项目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退还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各行业工程项目农民工举报投诉工资拖欠问题。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保障金缴纳、管理、使用和退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的保障金缴纳证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障金本金和利息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限期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保障金收缴、支付、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此办法建立保障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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