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息政办〔2016〕79号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息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息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息县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14〕118号)和《信阳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信政办〔2015〕82号)精神,经县政府批准,县级财政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县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县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
第四条 县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行息县支行、银监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上报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是我县境内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凡享受省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县风险补偿资金支持。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目标的均可组织申报。
县财政局向省市财政申报,争取省对县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奖励,省奖励资金用于壮大风险补偿资金,鼓励风险补偿金资金用于支持担保公司和担保公司开展承接企业贷款担保,用于开展企业贷款循环和续贷业务。
第八条 县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标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本年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部分按0.5-1%的比例给予补偿。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市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二)息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
(三)息县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
(三)印发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每年7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汇总上半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次年1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汇总上年全年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清算补助申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人行息县支行、银监办会同县财政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县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清算补助申请。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或用于弥补小微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三条 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开展承接企业贷款担保,用于开展企业贷款循环和续贷业务。
第十四条 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风险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县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取消以后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人行息县支行,县银监办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